《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出台——
动产“动”起来 小微融资快
本报记者 姚 进
□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喜欢采用抵押方式。小微企业缺少不动产抵押物,而动产作为抵质押物若无法有效利用,将影响其融资便利性。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又一个方便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来了。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相关要求,规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于近日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据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进一步明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及职责,细化登记内容,优化登记和查询操作流程,将更好地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开展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与查询活动,进一步提高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
这一政策有助于小微企业更好融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小微企业的资产构成特点是不动产较少,而动产在总资产中占比较高。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更喜欢采用抵押的方式发放融资。由此一来,小微企业缺少不动产抵押物,而动产作为抵质押物若无法有效利用,将影响其有效获得融资服务。
“对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也积极发展动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但受到动产抵质押物确权困难、缺少统一的登记公示渠道等,实际发展成效有待提升。”娄飞鹏说,《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小微企业更好盘活动产资产获得融资支持,也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好发展动产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业务以服务小微企业,降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具体来看,《办法》将《决定》中企业融资常用的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以及不属于《决定》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都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登记范围。具体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单、仓单、提单质押等典型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以及除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债券、基金份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特殊动产和权利担保之外的其他担保业务。
此外,《办法》明确,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开展实质审查。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目的在于公示担保权利,而非行政管理,通过登记公示,使市场主体便捷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动产上的担保权利状况,提高担保权利透明度,增强担保权人权利实现的确定性。
《办法》出台后,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及查询业务将有哪些变化?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方面是提高登记和查询效率。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及查询的“一站式服务”,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都由当事人通过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在线办理登记,无需登记机构审核,即时生效。当事人只需输入担保人名称即可一键查询,实时了解担保人名下所有正在公示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情况。
另一方面是提升担保公示效率。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当事人自主办理登记,能够显著缩短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时间,帮助担保权人在担保设立后及时完成登记,获得公示效力。同时,担保权人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在登记时有动力和意愿全面准确地填写担保财产信息,从而有效公示担保信息,降低融资风险。
“从动产担保登记多年实践来看,担保权人为了全面保障自身权益,一般都会全面正确公示自己的担保权利。并且,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市场主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做实质审查也已得到司法判决的支持。”上述负责人说。
本报记者 姚 进
本报记者 姚 进 【编辑:张奥林】